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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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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为了落实这项工作,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07年就研发了备案信息化管理平台—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1-2],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把备案审批工作具体委托给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执行.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现状分析、对策

33

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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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1004-8685

41-1192/R

33

202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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