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1].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标志着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要求正式建立.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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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1(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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