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131.2022.02.007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信用评价中的应用探讨
基于违法信息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具有附随性、依法性、客观性,且以数字化形式表现了行政累犯责任模式,与信用监管的合法、客观、必要和审慎原则相契合,两种制度的目标与功能都包含增加违法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和交易性成本,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量化的形式体现了医疗机构一定周期内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基于记分结果,可直接实现对医疗机构一定时间内执业行为的综合考量.但信用评价并非经典意义上针对医疗机构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具有极强的独立意义与运行方机制.由政府背书的信用信息一旦公示带来的商誉影响更大,信用监管制度法定化要求更高.以违法执业信息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规则和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规则都是围绕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展开,可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制度及其信息系统基础的完善情况,选择性实施.
卫生监督、信用监管、信用评价、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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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委托项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项目;上海市医苑新星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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