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131.2019.01.014
对一起某医师伪造医学文书案的分析及探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察、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本文通过对一起伪造医学文书,并被依法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办案过程、探讨经验,并对相关问题引发讨论.
投诉、伪造病历、全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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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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