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2.01.024
试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际应用
对公共卫生执法中,如何区分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及连续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作了分析、探讨。作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后,如当事人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再次对当事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的原则,符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的。
食品卫生法、健康检查、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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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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