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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77-6131.2001.04.014

一起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行政处罚案

引用
@@ 1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有人到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监督所)投诉,称昨日在某炸糕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了6个炸糕,在食用时发现其中1个炸糕馅中有1只死"苍蝇",要求调查处理(在随投诉带来的样品中肉眼可见死苍蝇1只,其肢体完整并清晰可辨).投诉人以怕"证据"丢失为由,把有苍蝇的炸糕带走.卫生监督员在受理举报后的第2天前往经营单位调查核实.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一视野内可见1~2只苍蝇,并且2扇打开的窗户无防蝇设施,在调查询问中得知经营单位已接待和处理馅中有"苍蝇"一事,并否认为操作时混入,为息事宁人曾表示愿给予投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因对方索要补偿过大而未果.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苍蝇、投诉、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员、调查询问、卫生监督所、肉眼可见、经济补偿、防蝇设施、调查处理、操作间、卫生局、天津市、肢体、证据、样品、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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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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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007-6131

11-38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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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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