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52/j.cnki.1004-6607.2022.05.013
刑法视域下的安乐死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是对该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的最重要要素,在具有有效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无论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的行为至少不应该具有违法性.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无刑法上的区分意义,因此也不应该将其区别对待.安乐死的"社会决定"是一个难以明晰、确切的概念.所谓的"社会决定论"看起来是在保留被害人的社会性,但是在无形之中也给被害人以枷锁.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某人的继续存活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情况,以所谓的社会利益强行不让病人安乐死是极端功利主义的体现.
被害人承诺、安乐死、医事领域、社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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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2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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