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52/j.cnki.1004-6607.2022.02.027
论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
生物安全风险已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的威胁之一.在原刑法典中生物安全犯罪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通过界定生物安全领域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结合法益保护这一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划定生物安全犯罪应有的入罪范围,阐述行为无价值论和生物学因果关系在生物安全犯罪领域的应用,最后辅以谦抑性的特征在理论上给以罪外的边界,以期推进生物安全的刑法研究.
生物安全风险;法益保护;行为无价值论;生物学因果关系;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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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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