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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52/j.cnki.1004-6607.2021.03.009

对“两票制”下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的思考——来自《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启示

引用
“两票制”政策下将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解决了境外药品“两票制”认定起点问题并将其确定为集中采购投标/挂网主体,但这一政策安排所面临的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通过对所面临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根据2019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实践,对境外药品“两票制”认定提出建议与完善思路,供决策参考.

“两票制”;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上市许可持有人;影子上市许可持有人

29

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21-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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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607

11-3044/D

29

202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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