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52/j.cnki.1004-6607.2020.04.016
论监察法中的技术调查措施——以《监察法》第二十八条为视角
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运转以及《监察法》的施行,我国将反腐败斗争提升到新高度,全面反腐反贪已成为常态.技术调查措施在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中是必要且可行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技术调查措施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审批程序不合理、未合理限制调查期限以及构成、对被调查人隐私权的侵犯.基于此,应限定技术调查措施使用案件范围,并由检察院进行审批,还应该设置技术调查措施使用的最长期限且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以此推动技术调查措施在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
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法、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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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8-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