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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52/j.cnki.1004-6607.2019.05.023

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探讨

引用
在以“民生刑法观”及“风险刑法”理论指导下,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删掉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使得该罪从具体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不断,“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及“陆勇案”更是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从刑法所保护的该罪法益和刑法谦抑性这两方面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进行探讨.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保护、刑法的谦抑性

27

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3-94,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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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607

11-3044/D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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