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招标中的政府财政部门监管问题研究(下)
(上接2017年第1期第25页)(三)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需要《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从其制定之初就备受争议.一方面从判断标准上来看,按照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需要考虑采购主体、资金来源、标的和采购标准等几方面因素.但是,其他国家的规定并非如此.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无须界定资金来源.因为采购人主要是公共部门,而公共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政府担保借款、特许权转让所得等等,法律不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规定.因此,国际惯例不强调资金来源,只对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主体做出规范”11”.资金方面,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资金来源除社保资金外,还有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及患者自己负担的费用,并非全部财政资金,因此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资金来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6”.由此可知,基本药物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原因之一就是资金来源并非全部财政资金.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资金来源、适用范围、公共部门、采购主体、财政资金、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制度、转让所得、政府担保、社保资金、其他国家、判断标准、国际惯例、公共资金、财政拨款、保险资金
25
D902(法的理论(法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项目“拜耳卫生法研究基金”HLRC-205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