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检讨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论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检讨

引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药品缺陷、不真正连带责任、公益性、控制力

24

D902(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广州医科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1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卫生法制

1009-1424

11-3708/D

24

2016,24(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