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关于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引用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非法行医、主体、医师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2

R197;D922.16;R-05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1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卫生法制

1009-1424

11-3708/D

22

2014,22(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