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非法行医、主体、医师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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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D922.16;R-05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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