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收治程序设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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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收治程序设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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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可见,该法立法原意是要保护患者知情权的,也同意患者具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是,法条中“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存在语焉不详的弊病,即对于什么情况下产生不利影响、谁来认定产生不利影响、认定产生不利影响后如果患者不服如何救济等均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这样极有可能会导致实践中会因医方随意认为“有不利影响”而拒绝患者查阅复印病历,从而损害患者的知情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应立法对哪些情况属于“不利影响”以及对认定为“不利影响”而拒绝患者查阅复印后的救济途径做出相应的细化规定,以保障患者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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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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