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医疗损害再次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医疗纠纷案中,当只有一方不服初次鉴定意见,提起再次鉴定时,再次鉴定是否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本文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法律性质、制度设定目的、启动模式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阐述了再次鉴定与第二审程序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认为再次鉴定不应框定在初次鉴定的范围内,而应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
医疗纠纷、再次鉴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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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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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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