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012年1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关键词:医政管理,《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视康(深圳)远程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1” 98号),卫生部经研究,作出了《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办函”2011” 332号),具体内容如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一般指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于非医疗卫生机构开办的网站,此类人员应当为网站或频道的正式全职员工,网站按照《办法》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时,只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不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互联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考试、医疗卫生管理、网站、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执业证书、医政管理、医学科技、批复、具体内容、管理办法、卫生厅、广东省、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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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2(一般理论)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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