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11年10月卫生法制要事回顾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部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医政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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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1(一般理论)
2012-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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