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食品安全法、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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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D922.16(中国法律)
四川省医事卫生法律研究中心资助项目YF09-Q14
2012-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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