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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人身损害案件中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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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在医院的杀人伤害案件中,医院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其合理的安全义务保障限度应为事先提醒义务和事后救助、报警等,防止或制止犯罪不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院赔偿责任限于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连带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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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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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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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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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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