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方式(ADR)在私法领域的必然趋势探讨
本文以主观正义和社会和谐为评价尺度,分析了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实际效果.非诉讼方式具有灵活,多样、低廉的特色,可以采用成文法和习惯法作为划分权利义务的依据.它突出当事人的自治,依靠当事人的平等、理性的对话,在诉讼泛滥和法律中心主义的社会背景下,能比诉讼更高效、和谐地解决私法领域纠纷.同时,非诉讼方式能够培养起有良好社会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能推进社会治理机制的成熟.
非诉讼方式、替代解决方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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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司法部一般课题07SB2005
200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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