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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师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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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由于行政调解主体的趋向性以及其裁决缺乏最终强制性,法院诉讼程序上的复杂性,医患和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尤其在医患和解中,许多医师为了减少影响,逃避其行政处罚,私自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其订立协议的效力日趋得到大家关注.

医师、和解协议、效力、代理

16

D9(法律)

2008-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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