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反思(上)——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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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反思(上)——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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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审理患者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诉请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虽然是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但需要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1”.为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或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会举证病历、医学文献等等证据.但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往往并不具备医学知识,所以虽然医疗机构举证这些证据,但对于涉及医学的专业问题,法官难以根据医疗机构举证的病历、文献等证据直接判断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鉴定的比例很高”2”.鉴定结论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对于审理这类案件的意义重大,如何解决鉴定中的有关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因果关系、赔偿案件、证据、医疗行为、损害后果、人身损害、举证、侵权责任、医学知识、法院审理、患者、过错、医学文献、司法解释、侵权作为、鉴定结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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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8-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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