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命“我做主”之对错博弈
不论是倡导"尊严死"或是"安乐死",都是在人生命弥留之际的一种选择.至于是否由自己或是他人对生死作出判定,这或许是人类与其他物种最直接的区别之一.关爱生命对于人而言是生存权利最底线的保障,救死扶伤甚至已不仅仅是医疗卫生人员的职责,也是整个社会道德层面对于生命的基本尊重.
"当自己选择生死"——这个命题也只能是假如,然而这个假设很严肃.在选择决定自己生死的问题上,不论病症人群还是健康人群,对于尊严的定义是不同的.本身享有的权利被尊重是现代社会更加文明和进步的特征,但是如果在一个无法判断是否由于自我原因导致弥留状况,那么我们对死亡的选择是否因"生前遗嘱"——这份法律文书而需要被执行"选择"?如果真的执行"选择",这显得有违背常理,相信对于多数人的来说答案也是否定的,同时对于一个社会人的生死选择权利,已经并不完全属于个人,常常附带有家庭、亲属、朋友,甚至是社会对个人的期许.
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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