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关于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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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关于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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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价格采取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利于省级以下政府遏制抢购商品、哄抬价格行为,不利于应对局部地区出现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

价格法、人民共和国、重要商品、政府遏制、申报制度、价格行为、干预措施、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自治区、直辖市、突发性、利润率、国务院、证明、限价、提价、实践、省级、抢购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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