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29/j.cnki.1008-410X.2015.06.012
美国生态问责制述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对政府的不满.在巨大的压力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逐渐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国会、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内部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等为主体,以环境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民诉讼以及政府生态绩效评估制度等为内容的生态问责制度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借鉴美国生态问责制度的经验,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问责对象的针对性和问责力度,增强问责主体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推进我国生态问责制建设.
美国、生态问责制、环境审计、生态绩效评估
D63-31(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问责制国际比较研究"批准号12BZZ043;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发达国家生态问责制比较研究"批准号HB14GL009;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生态问责制国际比较研究"批准号15YJC810013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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