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崭、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并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设置、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国家机关
F812.43(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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