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应纳入统计罚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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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557.2005.08.025

行政单位应纳入统计罚款对象

引用
@@ <统计法>自1996年修正后,其第二十七条成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条款,是统计执法中查处违法行为引用最多的处罚条款,集中体现了<统计法>的威慑力.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统计部门普遍反映第二十七条在罚款对象的设定上尚存在不足,没有将行政单位列入罚款对象,疑需商榷改进,亟待完善.

行政单位、统计法、罚款、执法实践、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条款、法律责任、对象、威慑力、基层、处罚

C8(统计学)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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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

1002-4557

11-2448/C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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