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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557.2001.01.024

我看《会计法》对相关方面的影响

引用
@@ 单位负责人:身在其位,责无旁贷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与原<会计法>相比,是一重大突破.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这本是经济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常识,但现实中会计造假现象屡屡发生,而单位负责人却能够以种种理由逃脱责任.实施新<会计法>之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风险加大,必然促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摒弃授意、指使会计人员造假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在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会计法、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违法行为、内部制约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职责权限、责任风险、造假现象、会计事务、会计人员、控制违法、经济工作、会计资料、会计行为、会计工作、工作规程、舞弊、守法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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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8/C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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