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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3.03.18

政府对闲置士地收回的合法性认定

引用
本例的焦点问题为:未达到《协议》约定能否作为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一、未履行《合同》之外的相关协议约定不应作为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六种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一是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是因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是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是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是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合法性认定

D925.2;D920.4;S7

2023-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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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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