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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3.03.17

涉及移交至档案馆保存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何办理

引用
本例的焦点问题为:涉及移交至档案馆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办理? 一、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材料适用《档案法》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依据《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的规定,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转化为档案,以是否移交以及移交期限是否届满区分"政府信息"和"档案"的属性及法律适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后移交至档案馆的,其法律属性为"档案",应按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办理;未移交档案馆或已经移交档案馆,但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未满的,其法律属性为"政府信息",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档案馆、保存材料

F812.4;TU242.3;G271

2023-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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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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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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