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3.01.21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区分
2017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田园乡墅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拥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以地作价给B公司,B公司作为开发责任主体开发该项目.在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掌握楼房销售环节、共同监管售房资金,且B公司在按期支付A公司土地款的前提下,每销售一平方米楼房给A公司提取500元利润.双方还就实际售价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进行了约定.A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交付了案涉土地,但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土地款,而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因其主张《合作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故引起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房地产、转让合同
D912.3;F301.11;F279.21
202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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