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1.05.2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用地协议”如何认定
1978年,甲生产队与乙人民公社签订”调用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乙人民公社调用甲生产队20亩土地用以建设社队企业纸板厂,并约定乙人民公社每年按该土地粮食产量的8折标准减免甲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调用土地由乙人民公社安排使用,甲生产队不得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或作他用.此后,该土地—直由乙人民公社下属企业纸板厂使用.1986年纸板厂取得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主办单位为所在乡的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1998年,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争议土地未登记发证,并且甲村民小组(原甲生产队)的土地证附图宗未载明争议土地.后甲村民小组与乙镇政府(原乙人民公社)就所涉土地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并向区政府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本例中,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乙镇政府所有,还是归甲村民小组所有?
2021-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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