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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0.09.22

闲置土地的对象主体如何认定

引用
A公司的子公司B于2018年4月在C市竞得一宗地块,C市自然资源局与B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动工建设日期为2018年6月.但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该地块至今未能动工开发.C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地块已超过约定动工时间2年以上,且仍未能开发建设,应当属于闲置土地.B公司则认为,该地块为A公司在C市某个在建产业园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整体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比例为40%,超过了25%的要求,不应当属于闲置土地.请问,闲置土地认定的对象主体是什么?该地块是否属于闲置土地?C市能否直接将其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

202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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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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