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16/j.cnki.ISSN 1002-9729.2020.04.21
土地征收机关能否以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执行强制拆除
20世纪80年代,王某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在本村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两层楼房.2010年1 1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在征地工作的实施中,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王某的房屋估价40万元.随后,王某与镇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对协议和评估结果有异议,不断进行信访,并且一直未自愿腾空并交出房屋.其间,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向王某做出实质性安置补偿.随后,镇政府向王某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拆.由于王某逾期未自行拆除,于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将王某房屋内物品予以腾空并将房屋予以拆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该如何裁决?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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