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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19.09.22

司法查封期间应否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引用
某地块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被司法查封,在此期间该地块达到闲置土地标准,而且一直未继续开发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市场动态巡查过程中,是否应该继续开启闲置土地认定程序,认定其为闲置土地.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土地被司法查封,期间达到闲置土地标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一、相关政策已明确闲置土地概念及调查认定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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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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