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探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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