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产权主体制度安排的思考——以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为例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由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组成,是优质生态产品的重要载体.当前,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普遍存在国有和集体两类产权主体,两者之间主要通过租赁、征收、特许经营等制度安排达成合作,但往往存在稳定性差、制度成本高等问题.在调研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后,笔者试图结合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出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改革意见和建议.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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