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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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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市A公司于2014年6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00亩,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于2014年9月前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9月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A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前期开发200亩土地,并于2015年4月完成施工.后因资金链断裂,剩余600亩仅打入部分基础桩,未进行下一步建设.2016年10月,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向A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A公司不服,认为:1.其进行了部分开发,并有基础桩作业,不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2.闲置土地认定与收回的程序不当.那么,本例应该如何判定?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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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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