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问题 2015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与A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15年6月,该市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此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用地手续.此后,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以上合同中涉及的A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015年8月,A区国土资源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通知甲公司解除此前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出让合同、生效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局、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用地规划、签订、合同约定、城市规划、许可证、农用地、规划局、房地产、义务、通知、批复、备案
D92;F29
201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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