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须“退之有道”——成都市两镇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探索实践
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农民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及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的退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一般情况下,农户是不愿意将已经取得的宅基地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既没有经济条件,同时也不愿意有偿收购农户的宅基地.
由于宅基地变现力差,随着进城落户农民数量的增加,不少地方的农村出现了宅基地闲置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成都市在农村宅基地退出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农村宅基地退出、探索实践、成都市
F321.1;D922.32;G642.0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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