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能对行政行为越俎代庖——三种常见国土资源信访的处理方式
由于对信访的定位不清和认识的不统一,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时可能会出现偏差.信访是反映问题的渠道,可以促进问题得到更有效的解决,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本文以法律的视角,分析探讨三种常见的国土资源信访应当如何处理,同时明晰对信访的定位.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类的信访此类信访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信访人没有具体请求,只是单纯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对于这类信访,信访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将信访转交给本机关的职能机构(执法单位)调查处理,然后根据调查或处理情况向信访人作出信访答复(反馈信息);对于已经依法查处的,应当告知其查处的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涉嫌国土资源违法尚在调查处理中的,应当告知或答复信访人,但不能将尚未依法认定违法事实的情况答复信访人.因为只有行政处罚才能对违法行为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如果信访直接进行认定(属于越权行为),就会因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或没有证据而面临法律风险,特别是信访作出的认定或结论与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时,行政机关将面临窘境.但是,在实践中,还是经常看到信访答复对尚未作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信访机构、行政行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处罚决定、解决问题、认定和处理、职权范围、职能机构、越权行为、依法认定、违法事实、举报、反馈信息、法律风险、法定程序、定位
D03;D63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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