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综合规划的研究
美国加州的法律要求,其下属的城市或县必须在其辖区内以及外围未来发展潜力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加州最高法院把综合规划定义为“决定未来发展的宪法”.综合规划既包含社会发展目标,也包含关于未来公有和私有土地利用的公共政策.加州的《综合规划指导》要求综合规划具备综合性、一致性、长期性等特征.加州的《综合规划指导》是一个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关于土地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全州唯一的一部具有官方性质的、用于诠释州政府对于综合规划方面的法律要求.规划人员、政府决策机构及公共群体都依据《综合规划指导》参与综合规划的准备、编制和实施过程.州本级的法律机关周期性地参照《综合规划指导》,对关于规划的法律进行修订和改善.
美国加州、综合规划、规划指导、未来发展、法律要求、社会发展目标、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州政府、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实施过程、决策机构、公共政策、非强制性、发展潜力、综合性、周期性、指导性、一致性
S29;F12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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