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的土地由市级登记不妥
@@ 目前,我国的土地登记大多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进行.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的规定,将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全部划归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
市辖区、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土地登记、统一登记、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个人使用、登记发证、自治县、行政区
F29;F32
201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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