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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6.11.016

土地行政处罚和刑罚能否并用

引用
@@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土地犯罪的条文有四处,即第七十三条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对于这类构成犯罪的案件,除进行刑事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呢?这就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问题,即行为人的某一行政行为既违反行政法中某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的某个规定,那么,是应该按照行政法律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应该按照刑法进行处罚.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律、土地犯罪、土地管理法、行政行为、刑事责任、刑事处罚、触犯刑法、司法机关、两种观点、非法转让、法律规定、案件、追究、征用、刑罚、人员

F29;F40

2007-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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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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