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一定要随房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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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6.11.015

地一定要随房走吗?

引用
@@ 一般来说,土地上所建房产发生转让时,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就应该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房地产转让、地上建筑物、政府土地、人民、登记手续、同级、附着物、房地产管理法、房产、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暂行条例、物所有权、使用范围、法律依据、动产转让

D92;DF5

2007-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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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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