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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6.09.007

我国农地征收应有合理的补偿值

引用
@@ 国家征收农地,如何补偿失地者,历来存在两种观点.其中之一可概括为"涨价归私(农)"论.人们逐渐为它找到了"非农开发权补偿"论作为最基本的理论支撑,即原所有者应获得完整的"非农地价格"--土地自然增值全部归失地者所有.其出发点是全面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但是,它根本无视农地转非是由土地位置和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所决定的,以及农地转非土地增值的根源是社会经济进步.如果完全遵循此论,必然使失地者非正常致富,有失社会公正.另一种观点是"涨价归公"论,认为土地自然增值是由社会经济进步创造的,应当全部归公.然而,它不顾失地农民拥有获得充分补偿的天然权利,也是不能成立的."涨价归公"曾经是我国实际上遵循的不成文准则,而且已经造成近半数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我们如果不摒弃此种理论,而仅仅是增加失地农民的补偿,则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

农地征收、失地农民、土地利用规划、自然增值、涨价归公、农地转非、经济进步、补偿、理论支撑、土地增值、农地价格、两种观点、开发权、非正常、准则、政府、位置、维护、生产、权利

F3(农业经济)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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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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