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临时用地不"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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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6.08.023

谨防临时用地不"临时"

引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使用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政府土地、项目施工、土地权属、合同约定、国有土地、地质勘查、永久性、建筑物、用途、县级、人民、签订、建设

F32;F30

200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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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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