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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6.05.01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认定

引用
@@ 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非法占用耕地罪.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3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将该法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修正将"非法占用耕地"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将保护的对象由"耕地"扩大为"农用地",表明刑法不仅保护"耕地",同时保护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非法占用耕地罪相应地也就变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耕地、土地管理法规、有期徒刑、数量较大、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林地、养殖水面、土地资源、土地用途、拘役、毁坏、法条修改、罚金、对象、草地、颁布

D92;G4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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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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