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06.04.006
明晰制度安排解决征地纠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 争议裁决的分工与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裁决机关应当为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因此,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必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
制度安排、征地纠纷、征地补偿安置、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实施条例、协调、机关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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